樂安醫院病歷複製本相關規定
目的:本院為了維護病患之隱私權及權益,定訂申請病歷復製本相關條文。
- 本院申請病歷複製本需由本人親自申請。
- 若非病人本人提出申請,需檢付相關文件及委託書乙份(醫療法第71條規定)
- 本院基於病歷保密原則,並不接受保險公司來文調閱病歷(申請病歷複製本)或來院詢問病歷病情。
- 若病人因疾病需申請保險理賠,保險公司需調閱病歷(申請病歷複製本)或來院詢問病歷病情,需由本人及保險公司人員一同至本院提出申請。
- 為免醫療機構和病人之間有所誤解及權益問題,請依照辨理。
- 為減少病人申請病歷多次往返醫院之舟車勞若苦,請醫療機構構研議提供郵寄方式之可行性,其產生之郵寄費用由病人負擔。(93年9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30217501號函)
相關法規
醫療法第七十一條: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,提供病歷複製本,…;其所需費用、由病人負擔。
◎94.01.19衛署醫字第0930220492號函: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71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,應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;如非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,應檢具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之委託同意書,始得為之。又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性條款之同意書,不視為上開所稱之委託同意書;如病患為死亡者,具其繼承權之親屬,均可申請。
醫療法第七十四條:醫院、診所診治病人時,得依需要,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,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、診所,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。…;其所需費用,由病人負擔。
◎ 依76.08.12衛署醫字第678710號函:醫療法第74條「醫院、診所應以取得病人同意為原則,但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病重無法為意示時,由配偶及親屬為之,已在場者為準,其優先順序如下:1.配偶、2.父母、3.成年子女、4.成年兄弟姊妹、5.祖父母、6.成年之其他親屬;前開同一順序有數人時,以親等近者為先,親等相同者,以年長者為先。」
◎ 依93.8.19衛署醫字第0930031403號函醫療法第63條規定所稱關係人,係泛指與病人有關係之人。身心障礙機構安置之個案,因病至醫院緊急就醫,該身心障礙機構所屬社工員、護理人員、教保員、生活服務員等相關工作人員,當符合關係人身分,如該病人需施行手術,而其本人無法親自簽具同意書,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亦不在場時,由上述該身心障礙機構所屬相關工作人員以關係人身分簽具同意書,自屬合法簽具行為。
◎ 依93年9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30217501號函
*為免醫療機構和病人之間有所誤解,建議各醫療機構將提供病歷複製本之申請書內供病人參考。
*為減少病人申請病歷多次往返醫院之舟車勞若苦,請醫療機構構研議提供郵寄方式之可行性,其產生之郵寄費用由病人負擔。
- 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、英文病歷摘要:以一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,最遲不得超過三個工作天
- 全本歷複製本:以三個工作天內交付病為原則,最遲不得超過十四個工作天
- 中文病歷摘要:以十四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